申请人江苏储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历洪文,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储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50005320606037、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1日、收款人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储金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磊
代理审判员 孙瑾
书记员: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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