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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秦某某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董事长。
被告秦某某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志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某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杜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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