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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白音满都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现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
委托代理人刘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白音满都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白音满都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未收集证据,目前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图  海

书记员:阿拉腾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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