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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明与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江明明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姜玮
陈本琦

原告江明明,女,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玮,男,该医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本琦,女,该医院职员。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明明与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明明与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长:朱晓琳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曲志敏

书记员:孟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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