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长:但琼
书记员: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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