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阀门有限公司
秦凯
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
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作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凯,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锦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江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丽芬
书记员:赵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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