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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华
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原告江华。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华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江华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江华负担。

审判长:王新亚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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