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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鲍某某与郭某某、金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江东
鲍某某
陆林峰(受江东(上海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
鲍某某共同授权委托)(上海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金某某
无锡市新区江溪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罗祖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罗敏慧(受郭某某(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新区江溪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林峰(受江东、鲍某某共同授权委托),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区江溪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坊镇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鲍兆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祖智、罗敏慧(受郭某某、金某某、无锡市新区江溪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东、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金某某、无锡市新区江溪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诉商铺系产权式商铺,虽然权证上载明了单个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明确了权属范围,但客观上众多商铺存在于一个整体空间,没有隔断作为明确的界限。江东在购买涉诉商铺当日即与新东坊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新东坊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应对标的商铺的使用、今后发生纠纷处理应当考虑整体协调性具有预见。虽然《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并未明确新东坊公司有转让的权利,但事实上由于经营混乱,新东坊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在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万丰物业、信访办等多部门的协调下,由万丰物业负责实施涉案商铺楼的整体租赁事宜,万丰物业也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全体业主,包括本案江东、鲍某某。除了江东、鲍某某以外,其余78户业主均同意由万丰物业统一经营,租金计算方式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江东、鲍某某作为涉诉商铺楼众多商铺业主之一,与其他业主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必然会相互影响。现万丰物业的统一经营管理行为已取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授权,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诉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同时亦不损害江东、鲍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江东、鲍某某要求单独分割商铺收归自用,并要求按照实际出租金额支付租金,势必影响其他众多业主权利的实现,损害其他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江东、鲍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上诉人江东、鲍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涉诉商铺系产权式商铺,虽然权证上载明了单个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明确了权属范围,但客观上众多商铺存在于一个整体空间,没有隔断作为明确的界限。江东在购买涉诉商铺当日即与新东坊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新东坊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应对标的商铺的使用、今后发生纠纷处理应当考虑整体协调性具有预见。虽然《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并未明确新东坊公司有转让的权利,但事实上由于经营混乱,新东坊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在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万丰物业、信访办等多部门的协调下,由万丰物业负责实施涉案商铺楼的整体租赁事宜,万丰物业也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全体业主,包括本案江东、鲍某某。除了江东、鲍某某以外,其余78户业主均同意由万丰物业统一经营,租金计算方式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江东、鲍某某作为涉诉商铺楼众多商铺业主之一,与其他业主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必然会相互影响。现万丰物业的统一经营管理行为已取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授权,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诉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同时亦不损害江东、鲍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江东、鲍某某要求单独分割商铺收归自用,并要求按照实际出租金额支付租金,势必影响其他众多业主权利的实现,损害其他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江东、鲍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上诉人江东、鲍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君
审判员:胡伟
审判员:缪凌

书记员:吴君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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