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北京新华劳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炯
书记员:张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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