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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2014-222号刘某某撤诉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
郭艳秋
刘某某

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八家子镇四分会。
法定代表人朱有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艳秋,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忠欣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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