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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辽阳市宏伟区运雅木业加工厂。
负责人:王蕴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宛某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市宏伟区运雅木业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宛某因服从原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宛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宛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 代理审判员 马 健
书记员:付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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