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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翾,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领取被申请人工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冯某某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冯某某送达通知其接受询问的传票,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冯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 代理审判员 马 健
书记员:付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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