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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翾,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领取被申请人工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冯某某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冯某某送达通知其接受询问的传票,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冯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 代理审判员  马 健

书记员:付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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