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多次在英德市区、英红镇等地使用螺丝刀撬坏车窗玻璃进行窃取汽车内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凤凰城小区附近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杨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李某某的一辆蓝色奥迪A4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2、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龙山庄东门对面的停车场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余某某的豫R**号小型轿车、王某某的豫S**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3、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城北金鑫城小区附近使用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唐某某的粤R**号小型SUV、朱某某的粤A**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上述车辆的损坏。
4、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锦泰华庭北门路边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陈某某的粤A**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进行盗窃时(未窃取到车内的财物)只造成车辆的损坏。
5、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凤凰城附近通过敲烂被害人刘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潘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王某某的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黄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何某某的粤E**号小型轿车、林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赵某某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约2000元人民币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6、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滨江路澳门街重庆火锅店附近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曾某某的湘E**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7、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旧市政府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吴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范某某的粤R**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8、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在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新天地销售中心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刘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9、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滨江七彩游乐场门口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李某某的渝D**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0、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峰光路中国电信英德分公司营业厅停车场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郑某某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1、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迎春六巷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张某某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2、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旧市政府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胡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3、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交警中队附近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甘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曾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孙某某的粤A**号小型轿车、谢某某的粤A**号小型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4、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峰光路中国电信英德分公司营业厅停车场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李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廖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5、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原师范学校)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赖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6、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新天地附近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谢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陈某某的粤A**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7、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合地广场背后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池某某的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钟某某的粤A**6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8、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光明路卫生健康局停车场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杨某某粤R**号小型轿车、温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林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李某某的粤E**号小型轿车、江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19、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街道星河国际小区附近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黄某甲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谢某某的湘B**号小型轿车、黄某乙的粤R**号小型轿车、葛某某的粤T**小型轿车、吴某某的粤R**号小型越野客车、邓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付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刘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上述车辆的损坏。
20、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侨城豪庭“一品烧鹅”门口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唐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21、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红镇英红侨兴一路鸿云大厦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储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林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刘某甲的苏B**号小型轿车、刘某乙的粤R**号小型轿车、周某某的粤E**号小型轿车、胡某某的粤H**号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约700多元人民币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22、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红镇峰景豪庭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梅某某的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约100多元人民币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23、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英德市英城凤凰城小区附近使用螺丝刀撬坏被害人王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何某某的粤R**小型轿车、程某某的粤L**号小型轿车、谭某某的粤B**号小型轿车、乔某某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的财物及造成车辆的损坏。
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被告人毛某某在住处扣押的电动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
2.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范某某证言;
5.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螺丝刀敲坏车窗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以下无正文)
3.光盘1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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