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汉族,现在库尔勒市塔什店华安煤矿。
被告:新疆轮台县阳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轮台县阳某煤矿,住所地轮台县阳某镇。
法定代表人杜勤,职务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新疆轮台县阳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轮台县阳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新立
书记员:胡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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