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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瑞坤,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1委。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毕某某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8日,并且已告知毕某某如逾期未缴上诉费用,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毕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毕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 鹤 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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