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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解瑞坤、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瑞坤,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1委。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毕某某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8日,并且已告知毕某某如逾期未缴上诉费用,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毕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毕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 鹤 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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