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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祝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殷某某
祝某
祝延军
祝小勇
张其英
祝延彬
祝延华
祝弘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无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延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人。
原审被告:祝小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人。
原审被告:张其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阳县人,无业。
原审被告:祝延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库尔勒市人,个体。
原审被告:祝延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人,老师。
原审被告:祝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人,无业。
上诉人殷某某、祝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殷某某、祝某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为库尔勒市。
本案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继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虽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若羌县,但被继承人祝延明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库尔勒市。
原告向被继承人祝延明死亡时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且本案诉争继承股权亦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继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虽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若羌县,但被继承人祝延明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库尔勒市。
原告向被继承人祝延明死亡时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且本案诉争继承股权亦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马建忠

书记员:王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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