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满荣
谢丽令
原告:段某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其妻子。
原告:陈某某,干部。
被告: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沁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满荣,系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丽令,系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段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满荣、谢丽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被告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段某某、陈某某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487.1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唐某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李荣兴
书记员: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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