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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段某某第三人万某某、段某姣、段月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兵善,监利县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山,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某某
第三人:段某姣
第三人:段月姣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第三人万某某、段某姣、段月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石
审判员 陶守成
审判员 何启国

书记员: 龚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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