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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李某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段某某
李某新

申请人: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李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段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新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进行保全。
申请人以3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新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段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新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芝素

书记员:许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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