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许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之一
(2016)鄂0107民初343号之一
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滨港路(机械厂)1栋。
法定代表人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柳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开元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武汉钢实港兴运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学军
书记员: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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