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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诺亚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武汉诺亚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9)。
法定代表人:郑四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飞、周元满,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2号地。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诺亚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697.43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PZDM201842010000000041)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诺亚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697.43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73×××18)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607元,由申请人武汉诺亚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建平

书记员: 刘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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