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庞召娣
湖北贝某药业有限公司
邓冰
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区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一期3栋1单元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召娣,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贝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11-3。
法定代表人:崔孝洪,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冰,武汉贝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贝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昌志
书记员: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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