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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银湖白沙洲企业城15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2344737F。
法定代表人:何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劼,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21067082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签收各类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61024594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签收各类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住浠水县。

原告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为336元,由原告武汉月福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少华

书记员: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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