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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市腾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腾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兰秀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白德勇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书记员:耿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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