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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腾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兰秀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白德勇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书记员:耿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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