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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周社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王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罚款1.27万元。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1.27万元的申请执行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1.27万元的申请执行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黄连斌
审判员:邱佑勇
审判员:黄伟
书记员:吴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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