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19号,组织机构代码01089235-6。法定代表人程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超,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系该局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三鼎兴安石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法定代表人叶建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8)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7年7月,被执行人武汉三鼎兴安石油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集体土地3.78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目前地面已全部硬化。申请执行人确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蔡土资规罚(2018)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为25200元整。被执行人武汉三鼎兴安石油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第1项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武汉三鼎兴安石油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8)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723㎡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系法律授权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三鼎兴安石油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第1项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逾期亦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第1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8)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执行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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