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女。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对刘某某、张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3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3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3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3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连斌 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书记员:吴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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