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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曙光路29号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移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田芳(特别授权代理),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魏楷洋,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雨红

书记员: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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