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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立勋
陈永焕
陈刚
李永连
陈欣

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六堰锦绣华庭D座704室。
诉讼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照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立勋,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陈永焕,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三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李永连,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陈欣,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绪喆

书记员:吴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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