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甘棠镇甘棠大道96号。
负责人喻红霞,公司经理。
原告胡某某。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周三九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廖智华,2010年12月27日,廖智华与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登记车主为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2012年10月15日,经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同意,廖智华将案涉车辆有偿转让给原告胡某某,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亦证实自2012年10月15日起,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胡某某缴纳。
2014年8月9日,原告胡某某接到被告陈某某的电话,要求其运送一车沙到被告处,并结清前期运沙的相关费用。2014年8月10日,原告胡某某运沙到被告处后,被告以原告胡某某未偿还欠款为由,将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留。2014年8月16日原告胡某某报警后,黄陂区公安分局横店派出所出警调解,被告陈某某仍拒绝放车。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并赔偿相应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为鄂A×××××号车的法定登记车主,原告胡某某为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二原告对该车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扣押。被告陈某某以原告胡某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扣押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胡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扣车期间的相应损失,因其证据不充分,且损失尚未具体确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辩称与原告胡某某存在债务关系的抗辩理由,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原告胡某某鄂AL919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公司黄陂分公司、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三九
书记员:彭袁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