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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胡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甘棠镇甘棠大道96号。
负责人喻红霞,公司经理。
原告胡某某。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周三九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廖智华,2010年12月27日,廖智华与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登记车主为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2012年10月15日,经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同意,廖智华将案涉车辆有偿转让给原告胡某某,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亦证实自2012年10月15日起,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胡某某缴纳。
2014年8月9日,原告胡某某接到被告陈某某的电话,要求其运送一车沙到被告处,并结清前期运沙的相关费用。2014年8月10日,原告胡某某运沙到被告处后,被告以原告胡某某未偿还欠款为由,将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留。2014年8月16日原告胡某某报警后,黄陂区公安分局横店派出所出警调解,被告陈某某仍拒绝放车。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并赔偿相应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天安运输黄陂分公司为鄂A×××××号车的法定登记车主,原告胡某某为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二原告对该车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扣押。被告陈某某以原告胡某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扣押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胡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扣车期间的相应损失,因其证据不充分,且损失尚未具体确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辩称与原告胡某某存在债务关系的抗辩理由,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原告胡某某鄂AL919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公司黄陂分公司、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三九

书记员:彭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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