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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文生,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市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学芝。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何爽,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文生诉被告邯郸市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文生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原告武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强 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 人民陪审员 王振杰
书记员: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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