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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郭某起、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25财保6号申请人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被申请人郭某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人武某某诉被申请人郭某起、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某某于2018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郭某起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靳冬梅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某起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李孝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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