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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信用社、王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武增山,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该社职工。
被告王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秦美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信用社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秦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美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秦美霞的起诉。

审判员 段晓华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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