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张大连
穆某某林业局磨刀石林场
郝金岩(黑龙江穆棱司法局河西法律服务所)
杨德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山底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大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山底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某林业局磨刀石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福臣,男,场长。
委托代理人郝金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穆某某司法局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德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穆某某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穆某某林业局磨刀石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连,被上诉人穆某某林业局磨刀石林场委托代理人郝金岩、杨德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6元,退回上诉人武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6元,退回上诉人武某某。
审判长:周晓光
审判员:李冬梅
审判员:李慧宇
书记员:李莎莎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