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歙检刑诉〔2020〕86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现住歙县**出租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和女儿余某乙在歙县**乡**村老家家里吃饭,期间余某甲喝了三四两散装老酒。19时许,余某甲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女儿余某乙从老家出发由**乡往歙县**中学方向行驶,20时25分经过歙县大阜交警执法站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后余某甲被民警带至歙县**镇卫生院进行抽血待检。2020年4月0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4.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甲到案经过,户籍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网上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2020]毒鉴字第323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歙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