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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检刑诉〔2019〕224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新安江水域歙县**镇**村段使用鱼鹰(鸬鹚)捕捞小河鱼、鲫鱼、鲤鱼等野生鱼类12斤,于3月19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在该水域巡查的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另查明,2019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安江水域歙县**镇**村段(禁渔区)使用鱼鹰配合电鱼的方式捕捞小河鱼、鲫鱼、鲤鱼等野生鱼类至当晚22时许,共捕捞到渔获物50.5斤存放于家中,2019年3月19日,歙县渔政执法人员前往其家中查封电捕鱼工具时,将50.5斤渔获物一并起货。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函﹝2019﹞277号)方案规定:禁渔区域为长江干流江段(安徽省境内)、淮河、新安江干流河段(安徽省境内),禁渔时间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经歙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头灯、逆变升压器。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屯溪区政府、歙县人民政府禁渔公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禁渔工作实施方案及汇总表、相关证明;

3.证人程某某、刘某某、巴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

6.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视频资料、水产

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禁渔区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良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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