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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检刑诉〔2019〕52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3年2月1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西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去到横县横州镇**路**号六楼赵某某租住的**号房,采用踢门的方法,入室盗走赵某某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现金100元及一台小米牌手机。盗得后,被告人农某某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拿到南宁市销赃获款83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小米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350元、989元。

2.2018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去到横县横州镇**路**号“**养生馆”三楼,采用撬锁的方法,进入叶某某所租住的住房内实施盗窃,因叶某某未存放有价值的财物,农某某未盗得任何财物便逃离现场,并在现场遗留一双蓝色拖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鞋一双;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赵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在广西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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