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桂A****5号厢式小货车作运输工具,多次在横县六景镇、新福镇、平朗镇、平马镇盗窃耕牛,盗得耕牛10头,价值82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到横县新福镇尖塘村,李某某步行到被害人方某甲的牛栏,将牛栏的锁头撬烂,将方某甲关在牛栏里的两头水牛从牛舍牵出,往其停车的地方走,因发现有手电筒不断往方某甲牛栏方向照射,加上附近的狗叫声不断,李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于是放开两头水牛,迅速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到横县平朗乡笔山村委林公村村口,步行到被害人颜某某牛栏,将颜某某关在牛舍内的一头母水牛牵上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将牛运到宾阳县双桥镇以1.1万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陌生男子。
(3)2019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横县新福镇白沙村委新安村,将被害人张某某栓在一池塘内泡水的一头母水牛拉上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将牛运在南宁市石埠镇的一个牛市以9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陌生男子。
(4)201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到横县六景镇池香村,将被害人黄某甲栓在旧晒谷场树下草坪的一公一母两头水牛拉上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将牛运到横县校椅镇,以11300万元钱的价格将母水牛卖给了廖某某,以7500万元钱的价格将公水牛卖给了雷某某。
(5)2019年8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到横县六景镇泗英村委那午村,步行到被害人韦某某的牛栏,将韦某某关在牛栏的一头母水牛拉上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将牛运到校椅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廖某某。
(6)2019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到平马镇大茶村委那罗村,步行走到事先踩好点的被害人某某庚的牛栏,将某某庚关在牛舍内的一大一小的两头母水牛拉上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将牛运到校椅以1.5万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廖某某。
(7)2019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去到六景镇张村村委南黎村,步行到黄某乙家旁的龙眼树林,将栓在果树下的三头黄牛拉上车盗走。之后,李某某将牛运在宾阳县马兰以1.65万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陌生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桂A****5号厢式小货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转让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雷某某、廖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颜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韦某某、某某庚、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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