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胜强(系柯某某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胜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锦平,男,湖北省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柯某某、杜某某、柯胜强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上诉人柯某某、杜某某、柯胜强认为案外人储柱斌承包上诉人的建房工程,樊某某是储柱斌雇佣的小工,樊某某与储柱斌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樊某某也认为打混凝土的工程由杜某某雇请,轧钢筋的工程由储柱斌承包。故储柱斌是否承包上诉人的工程、以何种形式承包、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及樊某某是打混凝土时受伤还是轧钢筋时受伤和工钱结算方式,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查清。2.柯某某、杜某某、柯胜强抗辩樊某某的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向柯某某、杜某某、柯胜强释明对上述主张应当明确具体,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樊某某的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柯某某、杜某某、柯胜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鸣 审判员 李君 审判员 张剑
书记员: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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