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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梅某某。
申请人梅某某。
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将本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殷惠芬
书记员: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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