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雪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王某平,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陈谨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悦,该局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安,该局信访室主任。
原告梁雪某、王某平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雪某、王某平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雪某、王某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雪某、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1元,由原告梁雪某、王某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
书记员: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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