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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二手车中介经纪人,梁山启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事二手车经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车辆的情况下谎称有车辆出售,收取被害人车款后,将资金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骗取被害人温某某、赵某某、初某、王某乙、姜某某、王某丙共计18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谎称有车出售,先后让被害人温某某转定金、车款4.3万元、1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被害人温某某共计15.3万元。
    2.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谎称有车出售,先后让被害人赵某某转定金、车款12万元、4万元、14万元。2020年3月21日,王某甲退还赵某某3万元。又因王某甲尚欠赵某某车款5.5万元,冲抵本次购车款。被告人王某甲诈骗被害人赵某某共计32.5万元。
3.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谎称有车出售,让被害人初某转车款18.8万元。
4.2020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被害人王某乙、姜某某、王某丙购买李小彬的三辆罐车,车辆价格约定为33.8万元,并支付定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三被害人索要车款,三被害人分别通过微信向王某甲转款13.2万元。同年3月26日,王某甲帮助三被害人从河北省平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贷款25万元,该贷款被王某甲占为己有。被告人王某甲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姜某某、王某丙共计114.6万元。

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赵某某、初某、王某乙、姜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二手车销售过程中谎称有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刘贵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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