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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坊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3********,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4********,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67********,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4********,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3********,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马某某、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中旬,被告人葛某某与自称“申哥”“申嫂”的人合作,在梁山县**镇**村一院内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雇佣被告人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生产假药,生产的假药销往“申哥”“申嫂”提供的地址。被告人葛某某负责雇佣工人、提供生产设备、原料、销售渠道等;被告人马某某负责组织接送工人。2018年12月15日,梁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胶囊药瓶11袋、粉末5袋、抛光机1台等。经对生产假药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检验,检出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成分。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在梁山县**镇**村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葛某某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药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马某某、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马某某、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马某某、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某、马某某均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井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均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568978****。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坊村**号,电话1506970****。被告人井春香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36154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302068****。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51924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715987****。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506376****。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电话1505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_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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