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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镇**楼村**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于某等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认为其本人不构成犯罪应对其绝对不诉的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原案被告人于某为获取银行培训业务,伙同王某某、崔某某、彭某某等人采取打骚扰电话、发辱骂短信、制作邮寄举报信件、网络发帖举报等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软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威胁济宁地区十家农商行及菏泽、临沂市临沭县农商行的负责人,接受原案被告人于船控制的山东**律师事务所、济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培训业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506.2万元。申诉人王某某在上述公司工作,参与公司业务洽谈和培训业务办理。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王某某的申诉理由是其没有参与犯罪的辩解。该辩解作为证据与证明王某某有罪的证据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申诉人王某某参与犯罪的可能。在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对该起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因此,本院作出的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决定:维持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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