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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45********,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同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在梁山县**镇敬老院内,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厮打。其间,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别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梁山县公安局黑虎庙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328729****)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1宗,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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