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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梁山县叶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张集派出所南门附近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6mg/100ml。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德涛

检察官助理:李盈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1836672****)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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