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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住郓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梁山县小安山镇陈庄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庄村防疫点,因碰撞陈庄村防疫点帐篷后逃逸被梁山县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代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4mg/100mL。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代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秦瑞伟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1502017****)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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