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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号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在唐河县、胶州市**,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分别对被害人李某甲听、高某某、苏某某等人经营或管理的企业存在环境污染、手续不全等进行曝光为要挟,共计强行向上述被害人索要85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唐河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李某甲听经营的预制场手续不全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

2.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胶州市,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商砼站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4000元。

3.2019年8月21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日照市莒县,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建材厂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14100元。

4.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嘉祥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马某某管理的马庄村砂石料场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3000元。

5.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梁山县**乡,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苏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3000元。

6.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郓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刘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3000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东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姚某某经营的搅拌站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

8.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东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沙石厂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500元。

9.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鄄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李某丁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

10.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鄄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李某丙经营的世通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

1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郓城县**乡,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王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8000元。

1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邓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4000元。

1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南省商水县,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郭某某新盖的彩钢房属于违建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5000元。

1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南省方城县,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解某某的辖区商砼站存在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5000元。

15.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菏泽市郓城县**庄**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巩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4000元。

16.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鄄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陈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1500元。

17.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南省新密市,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石料厂存在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

18.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梁山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仝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5000元。

19.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鄄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丁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3000元。

20.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东明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高某某管理的辖区国亮建材厂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5000元。

21.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安阳市内黄县,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房某某管理的辖区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1000元。

22.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梁山县**镇,以新闻工作者的虚假身份,对被害人郝某某经营的天亚玻璃制品厂存在环境污染进行曝光为要挟,强行向其索要6000元。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菏泽市曹县汉庭宾馆407房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本案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涛

检察官助理:李  盈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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