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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4时许,在梁山县**镇**村王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因琐事欲找王某甲理论,发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姐姐)独自在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某乙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后逃离现场。
同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梁山县**镇**村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乙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综合本案其它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秦瑞伟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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