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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0年11月1日被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09年来信仰法轮功。2019年8月28日9点,被告人陈某某在梁山县**村集市向他人宣传法轮功时被查获。扣押了随身携带的携带法轮功宣传品2本、吊坠9个等。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处查获《明慧周刊》、《正见周刊》等小册子342册,宣传单页85页,不干胶标语83张,光盘9张,护身符6张,“福”字43张,新年画报、挂历12张、手机5部、MP32部、真相币8张(10元6张、5元2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护身符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预备,适用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玉彦
检察官助理:刘阳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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